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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儿贿买证人,事败露难逃刑责
时间:2015-11-25  作者:管秋业  新闻来源:  【字号: | |

耿老汉因不忍儿子被刑事拘留,企图耍点小手段搭救儿子。怎料这不甚高明的一招不仅没有使儿子放出来,反而将自己搭“进”去了。

2014629晚上9时许,耿某某(耿老汉之子)被朋友邀请到泾县泾川镇“外滩七号”KTV606包厢唱歌。在包厢娱乐中途,看见一名坐台“小姐”吴某在包厢卫生间的门口洗手,其便走到吴某身边,欲与吴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吴某的拒绝后,耿某某就将吴某强行拉入到包厢内的卫生间,并将卫生间的门反锁,强行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

2014630,犯罪嫌疑人耿老汉在得知其子耿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私自找到耿某某强奸案被害人吴某上班的"外滩七号"KTV客户经理顾某某,并给顾某某2000元误工费,让顾某某带路到吴某的老家广西柳州寻找吴某。201475日,耿老汉找到了吴某,并以贿买的方式支付吴某300元人民币后,让其改口,供称是自己自愿与其儿子耿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还许诺事成之后再支付其10000元好处费。201477日,犯罪嫌疑人耿老汉将吴某某带至泾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并指使吴某某作伪证,导致2014711日泾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耿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因耿老汉并未支付其事先承诺的好处费,该吴后前往公安机关供述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耿老汉通过贿买方法指使吴某作伪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需要特别指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就构成妨害作证罪且为既遂。证人是否被劝止、阻止没有作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者接受贿买后是否作证,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目前,该案已移送泾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耿老汉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