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2日,犯罪嫌疑人黄某饮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在泾县桃花潭路段行驶,被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黄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黄某被取保候审,且明确告知了其在此期间应当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
但令人没想到的是,黄某在法院审判期间违反规定,拒不接听电话,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联系,其手机仍长时间处在拒接或关机状态。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并于2017年8月17日将黄某抓获,同日泾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表示,黄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不建议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机关提醒大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尽管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免于羁押,维持较为正常的工作与生活。但仍然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决定做出后,其人身处于被限制自由的一种状态,应当遵守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在内的多项规定。一旦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就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并且会影响到判决结果能否适用缓刑,后果非常严重。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群众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能够深刻认识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给自己、家庭以及社会带来的危害后果。还是那句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