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案件决策的科学性。2017年5月10日,泾县人民检察院举行了首例审查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对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查。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宣城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以及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信访局、县森林公安局、泾川镇政府、各律师事务所、信访群众等代表共二十余人参加了会议。主持会议的泾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洪寿宝表示:“案件公开听证审查是推进公诉工作改革,规范公诉司法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检务公开的有效方式,是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各界、人民群众代表意见的有效途径,是广大人民群众亲近检察、走进检察、亲历司法、深度介入案件、表达意愿的重要平台。”
2012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申领了蓄积为50.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规定范围对某山场进行了“一刀光”。后多名村民实名举报陈某某超计划滥伐林木,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本案事实难以认定为犯罪,未予立案。经群众不断信访,泾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9日以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由于本案一是采伐许可证中没有规定明确四指界址,采伐范围不明确;二是本案认定的蓄积数量来源于泾县林业局林业勘查设计室,该机构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三是侦查机关使用清点采桩的方式鉴定山场,其中可能包含先前合法采伐的树桩。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两次召开科务会,参会干警一致同意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做存疑不起诉决定。因举报人持续信访,我院决定召开公开审查听证会。会议中,我院公诉科案件承办人汇报了案件办理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重点提出了当前认定犯罪存在的证据不足的情况。随后各参会听证人员广泛的发表了意见,超过九成的听证人员认为本案目前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难以认定为犯罪,且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更有利于当事双方矛盾的化解,同时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案件举报人亦表示接受案件处理结果,不再信访。
听证会结束后,我院积极组织后续工作,将举报人引入民事诉讼渠道,并指派公益诉讼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化解了信访问题。
本次公开审查听证会是泾县人民检察院在公诉工作中的一次积极创新,彰显了我院加强阳光公诉、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决心。听证会上通过释法说理,既提高司法决策的透明度,也使得听证会参与者通过程序公正,感受到了司法的实体公正 ,同时在化解矛盾的基础上实现了极其有效的法制宣传,有力提高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司法公信力。本院今后将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公开审查听证会长效化机制,促进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