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区域内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生态资源修复,10月14日,泾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等多家单位开展2024年增殖放流活动。
活动现场,县农业农村局技术人员对称重设备进行校验,对鱼苗的种类、数量、规格进行核验,对放流操作规程进行指导,在公证员的全程见证下,工作人员在青弋江和徽水河流域投放鲢鱼、鳙鱼、草鱼等共计396万尾。
此次增殖放流联合行动,不仅是一次生态修复的生动实践,更是一次生态保护理念的广泛传播。下一步,泾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为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禁捕的通告》: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内水生生物保护区已于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暂定至2030年12月31日时实行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