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因被告人左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并居住在农村,为了保证诉讼,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给当地村民进行一次法制教育,经与泾县法院协商,决定在被告人左某某家中通过“巡回法庭”的形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近日,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亨英出席泾县法院组织的“巡回法庭”,对该案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29日、7月1日,被告人左某某在泾县泾川镇采用秘密手段盗窃手机2部,共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356元。作案时被告人左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法院对本案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认真评议,并当庭宣判决定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这场具有特别教育意义的盗窃案下乡公开庭审,既是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也是为了给当地村民上一场生动的法制课,让村民们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