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施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在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泾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其屋后山场架设铁丝网,多次利用升压器接电方式,电击猎捕野猪等野生动物,并销售至泾县太平湖市场多家摊贩处。2019年12月,被告人施某某利用上述方式猎捕、杀害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鬣羚1只,经鉴定该野生动物价值50000元。两年间,被告人施某某将猎捕的野生动物出售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4095.6元。
庭审中,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控辩双方就该案是偶然事件还是故意犯罪进行了辩论。
检察官特别提醒:人类和自然界的其他生命体应和谐共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并且新冠疫情已经再次向人类敲响警钟,食用未经安全检疫的野生动物极有可能感染病毒或致病菌。因此,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请拒绝食用野生动物;为了维护生态平衡,请保护野生动物,严禁非法狩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