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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刑事和解效果好,认罪认罚不起诉
时间:2020-09-04  作者:叶静怡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泾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郎某某听后表示日后不会再冲动行事,会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好公民。

    2019年11月2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郎某某在泾县泾川镇安天康城小区做完家政服务后,因倾倒垃圾扬起的灰尘飘落在被害人汪某某晾晒在二楼阳台的豆腐上,俩人随即发生争执后互相揪打。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经公安机关通知,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20年5月3日,被不起诉人郎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

经审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日常偶发矛盾引起,被害人存在一般过错,被不起诉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行和拟不起诉决定均无异议,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定,后在法援律师的见证下,犯罪嫌疑人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遂依法对其作出罪轻不起诉决定。

近年来,泾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提高办案质效、节约司法资源相协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