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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因发泄不满,他在缓刑 考验期内被警告!
时间:2025-06-25  作者:陈双双  新闻来源: 【字号: | |

6月19日,泾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司法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芮松给予警告处罚。

芮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12月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芮松在县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2025年4月,芮松为发泄心中不满,多次与他人发生冲突,构成寻衅滋事,因其属于在缓刑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芮松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在认真审查案件基础上,泾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芮松在考验期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应当对其给予警告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泾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并耐心释法说理,有效激发了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积极性。

检察官提醒: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检察官提醒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矫正对象,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再次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