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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
基层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
时间:2014-04-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管理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犯罪者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正式建立,也为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泾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中、下旬开展了为期两周的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专项检查督查工作。共检查监外执行罪犯151人,其中缓刑犯129人,管制犯4人,剥夺政治权利犯4人,假释9人,暂于监外执行犯5人,未发现接受社区矫正后出现脱管、漏管现象。笔者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就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如何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进行初浅探讨。

  一、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1、建立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各乡镇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设有专门机构负责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我院也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与各政法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工作。通过专项检察活动的开展,特别是重点监督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核查监外执行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情况,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使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县法院刑庭及本院公诉、侦监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互通情况,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

  2、加强检察监督机制。采取“一听、二看、三核对、四见面”的工作方式,开展检察监督活动。所谓“一听即听取基层司法所的情况介绍,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二看”即看社区矫正台帐、社区矫正档案,了解社区矫正档案分析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及措施落实情况;“三核对”即核对监外执行罪犯检察台帐与司法所矫正对象名册是否有出入;“四见面”即与基层司法所和社区矫正民警见面,与社区矫正志愿者见面,与矫正对象本人见面,具体了解掌握矫正措施的落实情况。我们还经常对其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座谈,通过心理矫正疏导,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3、从源头摸清底数,监督纠正脱管、漏管现象。我们首先通过县司法局从数据源头理清监外执行罪犯的实有数字底册,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调取近期判决、裁定、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等监外罪犯的基本情况,将监外执行罪犯情况造册备查,建立相应数据库,构建跟踪监督机制,对每个监外执行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疏理、划片,建立监外执行罪犯的个人档案台帐。在基层司法所走访中,发现脱管、漏管现象的及时纠正。例如,我们发现黄村镇有因交通肇事判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被县法院判处缓刑后,一直不到司法所报到,我们得知情况后立即督促司法所通知该监外服刑罪犯,告知其县检察院监所科的工作人员在司法所等他,不一会,司法所长将其找来,我们在核实其身份发后,对其严厉训戒,并讲明监内服刑与监外服刑的区别,告知权利义务和缓刑罪犯不接受社区矫正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该监外服刑罪犯当日在司法所报到并办理了接受社区矫正手续,保证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司法所的社区矫正活动,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4、构建“跟踪机制”,做到“宽严有别”,在做到监外执行犯罪底数清、档案全、情况明的基础上,重点制作监外执行罪犯相应数据库。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做到轻重有别,努力杜绝又犯罪案件的发生。认真了解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档案的管理是否规范,执行措施是否落实,帮教组织是否建立并发挥作用,我们监所检察部门每半年会同司法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开展一次联合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脱管、漏管和丧失监外执行条件仍未收监等违法现象应及时纠正,配合司法机关做好难管、不服管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工作,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训戒教育,做好监督考察和教育转化工作。

  二、我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依据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对辖区监外服刑罪犯进行检察时,发现部分基层派出所、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侧重点是将监外服刑罪犯控制住、管住。如外出务工不准假,没有很好地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

  2、信息掌握不及时、全面。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社区矫正工作各个职能部门职责不清,相关部门之间衔接不紧密,造成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在“判决、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解矫”等各个环节的基本信息。对脱管、漏管现象不能及时发现和监督。另外,由于裁定监外执行罪犯法律文书与检察监督部门脱节,矫正对象人户分离,外出务工等原因,是造成脱管、漏管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

  3、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重不足。从机构队伍层面来看,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乡、镇司法所身兼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帮教等多项工作,没有专职人员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检察机关内部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检察机构,目前担负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职责的部门是监所检察科,而其工作重点是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只能临时抽人开展,不能做到工作日常化,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工作衔接不紧密,监督工作相对滞后。

  三、加强基层社区检察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

  1、完善立法,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呈逐年上升趋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将面临更多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一部专门社区矫正法律显得尤为必要,建议结合当前社区矫正开展的实际情况,通过立法制定一部与刑法、刑诉法相配套的《社区矫正法》来调整社区矫正活动,切实解决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可操作性问题,解决社区矫正法律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的问题。

  2、建立共享平台、同步监督工作机制。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不通,建议建立检察、公安、法院,社区矫正互通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发现矫正对象,便于监督教育、管理等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同步监督。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监督工作,建立内部协作机制,监所检察科负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建立与县法院刑庭及本院侦监、公诉等部门沟通联系制度,及时掌握相关信息,进行跟踪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要配齐基层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强化专业培训、岗位练兵等形式提高社区矫正队伍政治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