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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
依法开展生效裁判监督 能动履行民事检察职能
时间:2022-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指导性案例对于深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促进开展民事检察精准监督以及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开展生效裁判监督,能动履行民事检察职能,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把握好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制度定位,增强监督实效。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核心是对民事审判权这一公权力的监督,但从业务属性上来说,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又是以案件事实判断及民事法律适用为基础展开,其中必然涉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就是私权救济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不仅要监督纠正错误司法裁判,更要切实发挥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职能作用,进而有效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实效。比如检例第157号指导性案例陈某与向某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承租人通过协商与诉讼已穷尽法定的合同解除手段,但仍然未能解除合同,检察机关通过抗诉不仅保证了民法典中合同解除制度的正确适用,还帮助当事人打破僵局,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把握好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实现精准监督。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法定性标准,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审查民事生效裁判的违法性。而必要性标准则是指检察机关在坚持法定性标准的同时,应当结合监督的社会效果、裁判作出时的司法政策和社会背景等因素对监督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在对相关因素综合考量后再作出是否予以监督的决定。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要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并重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避免应监督而未监督或不应监督而超越限度监督,进而保障监督的精准性。比如检例第154号指导性案例李某荣等七人与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法院先后历经四次鉴定且鉴定意见存在冲突,如不对该司法裁判进行监督,将出现“以鉴代审”等严重侵害当事人诉权的问题,因此该案不仅符合法定监督标准,更有监督的必要性。再如检例第156号指导性案例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虽然检察机关在监督时要适当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该案将租金收益作为酌减违约赔偿金的考量因素,导致裁量失当、裁判不公。对于此类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监督,在实现个案公正的基础上,促进统一裁判标准。

  三是把握好依申请与依职权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启动方式,助推能动履职。2021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将原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三种情形增加到六种。在依法能动履职的背景下,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启动方式应由原来的依申请为主,转变为依申请和依职权并重。对符合规定的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体现检察机关在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过程中依法能动履职的担当和作为。比如检例第155号指导性案例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某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规避行业监管、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情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开展相关调查核实工作,一方面通过个案监督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另一方面立足个案审视类案及行业问题,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四是把握好抗诉与检察建议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刚性。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方式包括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检察机关在对民事生效裁判进行监督时应当区分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的适用情形,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选择最为适当的监督方式,以实现最好的监督效果。如果生效裁判仅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这类案件由同级检察机关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与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的监督方式相比,可以促使法院充分发挥内部审判监督机制的作用,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比如检例第156号指导性案例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检察机关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开展监督,法院采纳监督意见进行再审后,依法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得到《人民日报》《法治日报》《光明日报》《检察日报》等多家媒体的关注和宣传。为进一步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引领价值,本期“圆桌共话”特邀案件承办人、检察业务专家等,对该批案例作进一步解读,以飨读者。

 

 转自《检察日报》2022年8月17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