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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莫侥幸,刑事处罚+民事赔偿!
时间:2021-09-01  作者:刘东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我犯了错,我认罪认罚。为了给社会起到警示,你们无论怎么判,我也都接受”。庭审现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郑某某如是说。

郑某某家住泾县青弋江旁,为了获取经济利益,2021年3月至5月期间,先后17次在青弋江内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获利人民币2926元。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鱼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非法捕捞行为危害了渔业资源的增殖,应当追究郑某某对生态资源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庭审中,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恨不已。

    2021年是长江“十年禁渔”开局之年,泾县检察院将立足刑事检察职能,坚定不移打好“十年禁渔”持久战,办案中坚持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共同推进,为推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此外,检察机关提醒,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的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无渔,才有鱼,广大群众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禁渔规定,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