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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民事行政检察之职能
时间:2019-06-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说民事行政检察之职能

在检察院里,民事行政检察部也是特殊的存在,在司法圈里有“小民行、大格局”的说法。下面由笔者向大家介绍一下民行检察是如何维护大家切身利益的吧。

  对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监督案件不收费,并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作出决定。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审判人员的违法情形有:接受案件当事人吃请、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适用审判程序错误;支付令、保全、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超期审理;违法送达等。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1、违法执行: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发放执行款;违法终止执行;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裁定;滥用执行权、超标的查封、违法拍卖等。2、怠于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3、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4、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如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不当干预法院执行活动等。

  督促履职、公益诉讼。对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等遭受损害而有关单位不行使或者怠于履行职责,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有关单位提起诉讼或者履行职责。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纠正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诉讼、虚假调解案件,将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人民法院予于纠正,对涉嫌犯罪的诉讼参与人依法移送侦查部门查处;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都可以到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了解了上述民行检察职能,大家碰到相关问题,欢迎来检察院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刘波)

(转载自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