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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工作职责
时间:2019-06-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简析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包括经济,下同)及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对本院受理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报请市院民行处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以及支付令违法的,有权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四、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调解,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经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七、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有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八、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监督意见。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可以配合侦查。

  九、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有权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十、对国有资产监管机关(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

  十一、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立案、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十二、完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张靑)

(转载自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