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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条件
时间:2020-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规范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条件

 

王小兰 张仕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交流,形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工作合力。

 

  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轻罪案件中适用率比较高,在重罪案件特别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中适用相对较少。为提升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率,确保制度的全面施行,笔者就四川全省2019年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情况,进行相应分析,以提出对策。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点

 

  随刑期增加呈递减趋势。2019年全省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五年的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约有150人;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约有60人;判处无期徒刑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有10余人;判处死刑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有1人。可见,随着刑期的增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呈现递减趋势。

 

  以幅度刑量刑建议为主。2019年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案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提出量刑建议的以幅度刑量刑建议为主,有近150人,占比为66.36%。提出的量刑建议为十年至十五年的,建议幅度一般在两年以内,幅度最小的仅有三个月;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量刑建议多为宽泛的跨量刑档次建议。

 

  量刑建议采纳率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19年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有近200人,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2.78%,而全省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0.11%,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量刑情节较多且复杂。2019年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多数案件的量刑情节在三个以上,且均是从轻量刑情节为主,如初犯、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并存;但部分案件是从轻、从重逆向量刑情节同时存在,如坦白、认罪认罚等与累犯、毒品再犯等并存。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遇到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总体较低。2019年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有200多人,占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数的比例不到8%,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总人数的6%,适用率占比总体较低。

 

  量刑建议有待进一步精准和规范。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的相对较少,特别是提出附加刑量刑建议的,大多仅建议附加刑种类,而没有建议处罚的具体时间、金额或幅度区间,如仅建议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量刑建议规范性有待提高。

 

  部分地区值班律师缺乏或参与积极性不高。部分偏远地区,特别是个别偏远县份当地无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部门也没有适格的值班律师。有值班律师的地方,也存在值班律师积极性不高,参与度不强的问题。

 

  程序简化不明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价值之一便是程序简化、提高诉讼效率,其程序简化主要通过适用速裁程序予以实现。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主要适用普通程序,没有适用速裁程序的,因此程序简化不明显。

 

  原因分析

 

  适用率受从严惩处观念及被告人侥幸心理影响。一般来说,重罪案件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受传统报复性司法观念的影响,对于命案、毒品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公众一般很难接受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从司法实践来看,对此类犯罪多体现的是重点打击、从严惩处的政策取向。

 

  准确把握重罪案件适用标准难度大。一是是否适用把握难度大。《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慎重、严格把握。因此,实践中在重罪案件中如何体现并做到“慎重把握”,是每个办案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是从宽幅度把握难度大。重罪案件量刑因素复杂,从轻、从重逆向情节往往交叉存在,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同时作用,在当前大部分罪名尚缺乏明确量刑指导意见,类案推送等大数据还未完善的当下,量刑建议经验还不足够丰富的办案人员,想要精准把握从宽幅度,具有相当难度。

 

  判处的刑罚超出心理预期及上诉不利后果不明显导致上诉率偏高。实践中,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多为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的案件,主要是一审判决虽然采纳检察机关的幅度刑量刑建议,但该判决超出了被告人在幅度刑量刑建议内的心理预期,容易引起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上诉。其次,法律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虽已签署具结书,但在现有法律体系中,违背具结书对被告人的不利影响并不明显,存在随意上诉的情形。

 

  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制约律师作用的发挥。与正常执业律师的收益相比较,值班律师的值班补贴较低,对值班律师的积极性会形成消极影响。其次值班律师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部分值班律师工作流于“见证人化”。

 

  程序简化受法律规定和案件特点的双重制约。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案件,因判处的刑期明显不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期范围内,当然排除了速裁程序的适用。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需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相较于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而言,这属于增加的工作量,在审查起诉阶段程序简化并不明显;在庭审时,必须核实对量刑建议意见、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即使规定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可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两项抵减,在法院审理阶段程序也未必更简易。

 

  对策建议

 

  更新理念,深刻认识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要摒弃重刑主义观念,站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

 

  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交流,形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工作合力。一是侦查机关要加强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力度,确保从刑事诉讼开端环节促进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二是司法行政机关要确保值班律师制度切实发挥实效。充分运用智能网络技术,设置灵活的值班履职模式;统筹调配本辖区内值班律师资源,解决律师资源分布不均问题;规范评价值班律师履职情况,对值班律师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和综合考核;积极向财政部门争取法律援助经费,并建立适当的增长机制。三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要及时互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情况,并就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及时沟通、协商,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在各诉讼环节的顺利流转和承接。

 

  严格规范适用条件,审慎评估适用。虽然相关规定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制,但也并非一律适用,对一些重大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案件,尤其是认罪价值不大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慎重、严格把握。可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总体上判断此类案件在司法政策层面是从严还是从宽;全面厘清案件的量刑情节,是仅有从轻或从重情节,还是二者并存;厘清哪些是法定情节、哪些是酌定情节;厘清案中情节、案外情节,综合考虑全案情节后初步判断是否有从宽的可能;同时还应考量案件的犯罪后果、社会危害性,是否有从宽的余地;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等。综合考量以上因素,有理有据严密论证后,审慎评估适用。

 

  明确量刑规范,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从宽幅度。一是从制度层面对现有从宽幅度进一步细化。鉴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坦白之间的相似性,为了凸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两高可通过制发典型案例等方式进一步区分坦白与认罪认罚从宽二者从宽幅度的不同;虽然《指导意见》对于认罪认罚后“从宽”幅度作了相应规定,但都比较原则,建议可根据认罪认罚的早晚,认罪认罚的彻底性、稳定性,认罪认罚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大小等对从宽幅度作出大小有别的规定。二是从适用层面进一步规范。对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常见罪名的量刑幅度、量刑情节的从轻幅度,结合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调解功能,确定从宽幅度;对于没有量刑指导意见的,运用信息技术收集法院关于类案的判例并进行分析研判,逐步总结、大致掌握同类型犯罪的量刑标准,从而提出较为精准的量刑意见。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仅包括主刑,还应包括附加刑,对附加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应参照主刑的提出、计算方式,尽量具体、确定。特别要注意的是,重罪案件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必须把握底线,仅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案件原则上不应造成刑档的降低。

 

  确保审判阶段的程序简化落到实处,探索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简化。《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均规定了一定的简化。为确保简化落到实处,应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对案件庭审的过滤效用,对审查起诉阶段已适用认罪认罚的重罪案件,应建议召开庭前会议,在出示全案证据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有争议的证据、事实和情节,确保庭审时仅就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展开质证和法庭辩论。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简化,但鉴于重罪案件就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进行了审慎评估,对案件的把握已经较为全面、仔细,在审查起诉环节具备对程序适当简化的条件,因此至少在案件内部审批环节、审查报告等文书制作上可适当简化。

 

  (转载自检察日报,作者分别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二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