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和构成
泾县人民检察院始建于一九五一年七月,恢复重建于一九七九年六月。内设办公室、政治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检察技术科、计财装备科、法警大队、案管中心13个职能机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一、基本情况
2016年我院检察编制52人,单位在职实有人数51人,退休人员17人,聘用人员8人。会计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预算管理实行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管理。
二、2016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县财政下达我院全年预算指标为680万元,其中:
1.在职人员人员经费370.29万元;其中在职人员工资331.72万元,奖金11.84万元,医疗保险26.78万元;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为160.17万元;其中退休费为84.19万元,遗属补助0.54万元,住房公积金65.57万元,住房补贴9.83万元,独生子女费0.04万元。
3.公用(办案)经费107.12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部分检察业务费支出。
4.聘用人员经费42.42万元;其中聘用人员工资21万元,社保缴费7万元,办公经费14.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