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万元
项 目 |
预 算 数 |
合 计 |
20.2 |
因公出国(境)费 |
0 |
公务接待费 |
5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15.2 |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 |
15.2 |
公务用车购置费 |
0 |
二、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泾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0.2万元,比2016年预算33 万元减少12.8 万元,下降38.8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预算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为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预算为15.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与2017年预算相比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5万元,比2016年预算8.5 万元减少 3.5 万元,下降41.2% ,下降原因主要是我院进一步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批次和人次的结果。该项经费主要用于接待上级检察院和兄弟检察院到本单位业务指导和工作调研等公务往来支出。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泾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5.2万元,比2016年预算 24.5万元减少9.3 万元,下降37.9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5.2万元,比2016年预算24.5万元减少9.3万元,下降 37.9%,下降原因主要是我院厉行节约,加强车辆管理,减少公务用车使用的结果;该项经费主要用于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我院2016-2017年度均没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
2017年元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