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和构成
泾县人民检察院始建于一九五一年七月,恢复重建于一九七九年六月。内设办公室、政治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检察技术科、计财装备科、法警大队、案管中心13个职能机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一、基本情况
2015年我院检察编制52人,单位在职实有人数51人,退休人员17人,聘用人员8人。会计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预算管理实行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管理,在职人员工资和退休费财政代发,聘用人员工资和相关费用单位自筹,县财政解决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检察业务办案费和装备费由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经费解决。
二、2015年度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收入总计936.4万元,支出总计936.4万元。 做到收支平衡,没有结余。
三、2015年度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936.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36.4万元,占收入比重100%。
四、2015年度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936.4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2015年度决算万元,其中:“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决算430.7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在职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2015年度决算78.8万元,其中:“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决算78.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
3.“公共安全”2015年度决算373.8万元,其中:“检察-行政运行”决算373.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检察业务费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2015年度决算53.1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决算46.2万元,“提租补贴”决算6.9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五、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本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