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刘军同志辞去工作职务的决定
(2015年11月27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有关规定,经2015年11月27日泾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刘军同志辞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检察长的辞职报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检察长的辞职,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