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向社会彰显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威力,宣传整治顽瘴痼疾的举措和决心,教育引导全市政法干警从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不断提升自我革命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根据全国、省教整办统一部署,市教整办从全市梳理了一批“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现向社会进行公开曝光。
案例一
唐某某,男,宣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简要案情:2019年至2020年8月,唐某某在担任宣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打探案情、斡旋协调刑事案件处理,接受请托人宴请和牛肉等礼品,并收受他人财物3.5万元。2020年11月5日,唐某某将其收受的3.5万元通过微信转账予以退还。2021年3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唐某某主动向单位领导说明。
处理结果:依据教育整顿期间“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2021年5月26日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区委批准,决定给予唐某某撤职处分,行政级别由正科级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案例二
岑某某,男,郎溪县公安局原政委。
简要案情:2010年12月,谢某某、徐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遂请托岑某某予以关照,岑某某找到时任副局长谢某某及办案民警,通过运作将该案撤销,两名犯罪嫌疑人转作治安处罚。2020年9月,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重新立案侦查,同年12月31日谢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7年1月,方某涉及一起刑事案件,为逃避责任,托他人找到岑某某,后岑某某要求办案民警给予关照,将方某的刑事责任撇开,由同案其他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单独进行了起诉。
处理结果:2020年12月9日、10日,郎溪县纪委监委分别给予岑某某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2021年2月26日,岑某某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三
胡某某,男,广德市司法局某乡镇司法所所长。
简要案情:胡某某2021年4月在社区矫正走访工作中,才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于2020年11月已经被外省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已处于脱管状态。胡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没有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的活动情况,致使黄某某脱管。在教育整顿期间,胡某某主动向广德市司法局教育整顿办公室说明情况,接受处理。
处理结果:依据教育整顿期间“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经广德市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胡某某诫勉谈话处分。
案例四
吴某某,男,宁国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简要案情:2017年,吴某某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过程中,与连某某等案件当事人同行、同吃、同住,同时在没有开具票据的情况下从连某某等案件当事人处收取差旅费1400元。
处理结果:2020年6月1日,宁国市监察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吴某某同志进行诫勉。
案例五
王某某,男,泾县公安局某乡镇派出所原所长。
简要案情:2016 年12 月,王某某受人之托并收受数万元后,多次帮助打听过问某派出所正在调查的一起组织卖淫案,并向嫌疑人亲属泄露。2016 年12 月,王某某与四名犯罪嫌疑人见面,劝说其中一人顶罪,并指导四人串供,进行虚假供述。后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按照王某某的安排投案,致使其他三名嫌疑人未受到刑事处罚。
处理结果:2020年10月,王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六
唐某某,男,绩溪县公安局看守所原民警。
简要案情:2020年6月至7月期间,唐某某管教涉黑涉恶的在押人员高某过程中,多次收受高某家属礼品,违反工作规定私自为高某传递信件、食物,通过微信传送照片和视频方式,为高某与家人联系提供方便。
处理结果:2020年10月12日,唐某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和疫情防控等工作纪律,被给予政务撤职和留党察看处分,2020年11月18日调离绩溪县公安局。
案例七
戴某某,男,旌德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
简要案情:2011年12月至2015年2月,戴某某负责胡某某申请的执行案件,其违反规定擅自将6.4万元的执行款存于自己个人账户。2015年5月,旌德法院向其核实相关情况时,戴某某隐瞒事实,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截止2015年7月,仍留有数千元执行款未及时给付申请执行人。
处理结果:2020年11月9日,旌德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戴某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