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期间,停放在泾县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内一辆轿车上有现金被盗。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已退出赃款。因上述案件的被害人无法确认,现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予以公告。请上述案件的被害人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与泾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取得联系,并接受调查核实。逾期未取得联系,或经调查与上述案件无法建立关联的,上述赃款将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国库。为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有效打击盗窃犯罪,请广大居民在财物失窃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登记。
办案人员:董海燕 杨洋
联系电话:0563-5100012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