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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招商引资企业的法律服务与犯罪预防
时间:2014-04-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办理招商引资企业犯罪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基本情况

  国家林业局于2010年5月对我县林地占用情况进行了检查,责成泾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对检查发现的情况立案调查,森林分局以被告单位泾县平安方解石矿、被告人张永忠等8起案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8起案件中6家企业属于县外引资企业、2家企业属于县内引资企业,加之我院近年来办理的被告单位泾县欣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人汪胜洪、愈岳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单位泾县三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太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凤良俊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奚正钱等人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樊某、黄某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合同诈骗案等6起招商引资企业犯罪案件,共14起招商引资企业犯罪案件。这14起案件当中,5起被法院判处2年至无期徒刑的刑罚,2起被检察机关作罪轻不起诉,4起被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 1起被公安机关撤回起诉,2起正在法院审理当中。

  综合分析上述招商引资企业发生的犯罪现象,我们认为,为了促进我县经济稳步发展、维护我县资金安全,优化我县投资环境,提升我县投资吸引力与竞争力,保障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法律服务与犯罪预防工作应当引起我们高度关注。

  二、招商引资企业犯罪的特点:

  1、单位犯罪或以公司之名实施犯罪的多。在上述的14起招商引资企业犯罪案件中,属于单位犯罪或注册成立公司以公司之名实施犯罪的有13起,占总数的92.9℅。这13起案件的犯罪均是以单位名义,代表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具体经办人员的操作下实施的犯罪。

  2、经过行政许可的多。14起案件中的13家企业在我县注册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占总数的92.9℅。他们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律文件。其中,11家企业的经营行为需要行政特别许可,除2家企业外,9家企业均到相关部门办理了行政特别许可,占应办总数的81.8℅。如:矿产企业持有国土部门特别许可的的采矿权证,建筑企业持有建设部门特别许可的“两证一书”。

  3、欠缺犯罪故意的多。在涉案的14起案件中,具有犯罪直接故意的只有3起,占总数的21.4℅,他们主观恶性较深,以投资为幌子,以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作保护,以实施犯罪、骗取钱财为真正目的;基于对法律的认识错误的有4起,占总数的28.6℅,他们法律知识欠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又想谋取企业利益最大化,意图打“擦边球”,加之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今年以来限制金融流动性泛滥调控政策导致的银根紧缩,以及民间借贷危机导致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直接影响了一些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部分企业经营者在面对即将断裂的资金链时,考虑的不是如何改善经营、盘活企业,而是采取骗取银行贷款或者“出售”已经抵押的资产等非法方式,不惜牺牲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以致触犯刑律;欠缺犯罪直接故意的有7起,占总数的50℅,他们主观上没有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他们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积极办理行政许可,愿意接受行政监管,愿意承担法律义务,但由于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行政监管的缺位,导致了他们客观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

  三、建议与设想

  近年来,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对招商引资企业的服务上,忽略了对招商引资企业的法律服务和犯罪预防,致使一些企业发生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针对上述现象,我们认为,我县招商引资还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部门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主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紧密配合,严格依法行政,在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罚力度的同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自身建设,建议监察部门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行政行为予以问责、查处。导致上述8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是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因为,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早已明确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对企业征占用林地进行先行审核。而我县在 2007年前却从未对全县占用林地行为实行监管,既未对非法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罚,又未要求企业先行办理林地占用审批。导致上述8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二,是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林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协调、不配合。8家企业均合法持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权证,而他们在办证过程中从未被告知要到林业部门先行办理林地占用审批。

  此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招商引资企业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观察、发现的一些不正常现象,不能得过且过、怕得罪人,要追根究底,防微杜渐。如泾县欣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2008年8月至2009年元月报给税务部门的纳税申报资料反映,泾县欣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此期间内曾从日本进口615万余元的荧光粉、灯管等材料,实际上该企业每月的产量只在10万元左右,根本无需进口如此巨额的原材料。联系该企业的的税收管理员从第二个月的纳税申报资料中发现它从日本进口巨额原材料后,未到该企业进行实地勘察,只是口头询问了法人代表汪胜洪的原因,汪以自用一部分,转让一部分进行搪塞,遗憾的是税收管理员没有深究,因为汪胜洪的辩解不堪一击,如果自用,应有材料应堆放在仓库,如果转让应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致使汪胜洪得寸进尺,在跟后的4个月内购买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金额越来越大,6个月中他共从网络购买了金额高达615万余元、税额达104万元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成功到税务部门抵扣税款104万元,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如若税收管理员在第二个月发现后并立即制止其不法行为,不仅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同时也能够挽救投资人汪胜洪。

  2、扩展行政服务领域。各行政主管部门除提供常规性行政服务外,还应当结合部门法和刑法所设定的“红线”,针对性的对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打招呼”,行在法律宣讲,意在犯罪预防,帮助投资人掌握、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上法律课,打“预防针”。如: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宣讲逃税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犯罪的“红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宣讲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犯罪的“红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宣讲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犯罪的“红线”。此外,还有劳动、教育、消防、质监、药监、卫生、农业、公安、林业、环保等部门的行政法规,也都设定了一些涉嫌犯罪的“红线”,在此不一一列举。

  3、司法行政部门任重道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担当起招商引资企业的法律服务和犯罪预防工作。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拓展服务范围,主动服务招商引资企业,建议设立“招商引资企业法律服务部”,当好企业的法律参谋,推进企业依法治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与招商引资企业建立共建单位,可以以资料宣传、法律宣讲、以案释法等方式,送法进企,不定期地到企业走访、宣讲,在发现企业有不良苗头时,及时“对症下药”,防患于未然,切实做好招商引资企业的法律服务及犯罪预防工作。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