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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用体内酒精含量确定醉驾并不合理
时间:2014-04-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醉驾入刑以来,法律的震慑和教育效果十分明显。但是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中也出现了一些难题,导致不少醉酒驾驶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打击或惩罚过度。目前确定醉酒驾驶仅用酒精检测,运用酒精检测确定醉酒驾驶且酒精含量高于80mg/100ml的入罪标准,这种做法在处理危险驾驶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证据收集的难度越来越大。据介绍,让酒驾司机吹一口气,酒精监测仪器显示的数据,仅供交警前期判断。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才能出具鉴定结论。从发现到抽血取证,有时间差,不少酒后驾车的司机,会想尽各种办法拖延,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降下来,以逃避惩罚。他们有的车窗紧闭,任凭怎么劝说就是不出来;有的趁乱找人顶包;有的佯装停车,趁机纵车逃逸;有的甚至撞交警、强行冲关。而公安机关将酒驾司机制服、验血、等报告、做笔录、登记完信息等一套程序下来,最快也要四五个小时。不少酒驾司机借延长时间的各种手段逃避了处罚。

  二是酒精含量高于80mg/100ml的入罪标准不甚科学。由于酒精对人体大脑的麻痹作用是因人而异的,有的人体内酒精含量远高于80mg/100ml,但其神志却很清醒,没有表现出明显的醉酒状态;而有的人体内酒精含量远未达到80mg/100ml的入罪标准,但明显表现出神志不清,因此,一律采用酒精含量高于80mg/100ml的入罪标准显失公允。

  三是认定罪与非罪有一定的难度。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有一个过程,而且这个过程,有的人需要的时间较长,有的人需要的时间较短。假如司机是在中午12时左右喝了酒,晚上20时左右开车被查获,或者前一日晚18时左右喝了酒次日早晨开车上班被查获,而且查获时酒精检测仍然达到了醉驾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一概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明显是不适当的;但是不认定又是明显违法的。

  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对醉酒驾驶导致社会危害的成因认知上的错误造成的。由于酒精对人体大脑的麻痹作用,导致人的认知能力和反应能力下降,人在从事机动车驾驶时容易出事故。因此,在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取证上应着重放在行为人神志是否清醒上,而不是人体内所含酒精量的大小。

  基于上述论述,笔者认为,在立法上不应以人体内所含酒精量作为入罪的标准,而是应当以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时神志是否清醒作为入罪的标准。应综合运用测试神志是否清醒的多种手段,以一个综合多方面标准的测评结果作为入罪的标准。这样不仅能有效地打击醉酒驾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而且还能有效地打击诸如吸毒、服用精神药品、极度疲劳等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行为,更好地改善道路安全状况。

  (作者单位: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