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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财神爷靠山吃山、触法网悔之晚矣”
时间:2014-03-28  作者:查富宏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宣城一财政所长贪污受贿获刑四年

  对于“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这套把戏运用娴熟的宣城市泾县某镇财政所长赵某某,靠着掌握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便利,竟然受贿39426元,贪污公款53700元,数额虽然不大,但是造成的恶劣影响  不容低估。

  日前,这位“财神爷”受到了法律的严厉追究,被宣城市中级法院再审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所退赃款返还被害单位和上缴国库。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7月出生于安徽省泾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曾任安徽省泾县某镇财政所长。在任职期间,该镇财政所兴建了办公楼,赵某某授意工程承包人将准备开办食堂所需的购置厨具等14500元费用列入工程决算中,并将工程款付给了工程承包人,后食堂因故未办,该工程承包人询问赵某某已经列入决算的食堂未建项目款怎么办,赵某某让该工程承包人将钱扣除税金后的余款14000元交给他,赵某某将14000元占为已有。后赵某某又采取类似手段作案2次,共贪污公款53700元。

  2011年12月,赵某某同某村干部商量,该村在财政所办公楼征地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财政所决定补助村委会2万元,但是财政所经费紧张,要从中拿回12000元做费用开支,慑于“财神爷”的权势,村干部不得不违心答应。时隔不久2万元补助款到帐后,村干部就从中取款12000元到赵某某办公室交给赵某某,赵某某心安理得笑纳。在2008年12月至2012年期间,赵某某利用发放农业税返还、补助款以及争取、拨付扶贫、奖补资金的职务便利,“靠山吃山”,向有求于他的当地村干部索要“一点意思”,共采取这种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39426元。

  检察机关指控,从2008年12月开始,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费用的手段,贪污作案3次,合计贪污公款53700元;利用申报、发放各种涉农资金的职务便利,索取财物4次,合计受贿数额39426元。案发后,赵某某主动将赃款上交到检察机关。

  在泾县法院审理该案期间,赵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因公垫付购买宣纸、车辆维修、加油、车辆罚款等票据12409元,泾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赵某某贪污的部分款项12409元系因公垫付,应予从本案中扣除,后认定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费用的手段,贪污作案3次,合计贪污公款41291元;利用申报、发放各种涉农资金的职务便利,索取财物4次,合计受贿数额39426元。并在2013年9月对其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赵某某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宣城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赵某某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向宣城市中院提出抗诉,宣城市中院依法受理。

  经宣城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2009年12月开始至2013年元月期间,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费用的手段,贪污作案3次,合计贪污公款53700元,赵某某在一审中提举的因公垫付买宣纸、车辆维修、加油、车辆罚款等票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其因公产生的费用,能够报销的,可以依法进行报销,再审时予以纠正;赵某某利用申报、发放各种涉农资金的职务便利,索取财物4次,合计受贿数额39426元。

  宣城市中级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犯有贪污、受贿二罪,根据其犯罪的数额、情节,合并执行后的刑期在三年以上,且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在受贿犯罪中均系索贿,主观恶性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作出上诉终审判决。 赵某某最终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了惨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