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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四村官贪污、职务侵占20余万 再审改判加刑
时间:2014-12-24  作者:查富宏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宣城市中级法院对安徽泾县榔桥镇某村村官吴某某等四人贪污、职务侵占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来保、聂德宝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徐桂林、陈金嵩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所退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吴来保等四人贪污、职务侵占一案的判决结果再次印证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

         安徽泾县人吴来保案发前任安徽泾县榔桥镇某村村委会主任、聂德宝担任村党总支书记、徐桂林担任村报账员、陈金嵩担任村文书一职。2014113日,吴来保等4人因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被泾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决定决定对四人采取取保候审,同年42日泾县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并由泾县公安局执行。

 泾县法院于201468日对四人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吴来保聂德宝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各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徐桂林陈金嵩有期徒刑三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各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宣判后,泾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量刑畸轻,四被告职务侵占罪数额为164000元,应属数额巨大,故对四原审被告人量刑为五年以上,据此向宣城市中院提出抗诉,宣城市中院依法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抗诉。

经再审查明,2009年至20134月期间,吴来保4人在担任泾县榔桥镇某村村干部期间,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管理和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冒领、虚报等手段,作案二起,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76240,构成贪污罪;采用冒领、虚报等手段,作案四起,将村委会集体财物共计164000元非法占有,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吴来保4人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将赃款上交到检察机关。

      宣城市中级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来保等4人身为村委会干部,职务侵占达164000元,已属数额巨大,故对吴来保等4人职务侵占量刑应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抗诉意见成立。根据四原审被告人具备自首、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等情节,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决定对四原审被告人犯贪污罪及职务侵占罪均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诉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