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该案由泾县人社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涉及19名工人工资78000元。目前,该笔工资欠款已全部发还这些工人。
泾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自2014年5月以来,一直拖欠该公司19名工人工资78000元。该公司的工人多数来自外省,来泾务工,收入微薄,最基本的工资权益却不能得到保障,无奈之余,便向泾县的人社部门反映情况。2014年7月25日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该建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2014年7月30日,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在知道事情还没解决的情况下,离家外出。当日,企业所在乡镇政府先行垫付被拖欠工资78000元。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多次联系王某某,督促其限期改正其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但王某某仍以逃匿方式拒不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2015年1月13日王某某经网上追逃被抓获归案,王某某家属退还镇政府垫付的工人工资78000元。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累计数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国家近年来高度重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作为企业负责人如果抱着侥幸心理,企图侵害劳动者的利益,失去的必将是企业和自己的长远利益。
据悉,这是2015年泾县首例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2015年9月21日,泾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泾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和王某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