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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女生离家见网友 “谈恋爱”却被拐骗强奸
时间:2017-09-20  作者:沈梦馨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泾县发生一起拐骗、强奸未成年人案件,该案由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泾县人民法院现已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尚某通过QQ聊天软件,加入泾县某中学QQ群,并结识该校七年级学生李小花。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尚某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离婚且有小孩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李小花的信任。在明知李小花未满十四周岁、父母离异后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被告人尚某仍与李小花确定所谓的“恋爱”关系,并以将李小花带至常州务工为由,于2017年2月18日将李小花从泾县泾川镇三个塘住处带走。当晚,被告人尚某将李小花带至泾县榔桥镇某宾馆处,与李小花发生性关系。其后,被告人尚某将被害人李小花辗转带至泾县蔡村镇、宣城市宣州区和江苏省常州市礼嘉镇等地同居,并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尚某在其妹告知被害人李小花系某论坛寻人启事寻找对象后,不仅予以否认,并继续将李小花带至多地藏匿十余天。2017年3月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将尚某抓获,同时将李小花解救。

  泾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拐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在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随着网络的普及,很多孩子幼时即接触网络,由于网络的便捷性、网络交友的低龄化,他们很容易陷入网友设立的“甜蜜陷阱”中,对陌生人倾诉、发泄心事。而网络的虚拟性、相关部门技术监管的缺失,也让犯罪嫌疑人借以实施性侵犯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并且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性知识和性侵害防范教育不足,未成年人容易被他人哄骗、利诱,甚至部分孩子不知道自身受到了性侵害。这其中,积极正确的家庭性教育尤为重要,但事实上,很多家长对孩子的性教育“羞于开口”或“无从下手”。在此,检方呼吁,家长、学校、社会应当通过积极的态度、适当的方法、正确的内容,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对涉及性方面的问题加强引导, 积极正确的开展未成年人性教育。并且,家长应主动与青春期子女进行良好的沟通,消除隔膜,避免父爱、母爱缺失。检察机关也将继续加强对拐骗儿童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多发势头。

  (文中未成年人名字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