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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灌醉劫财物,构成抢劫获重刑
时间:2018-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将人灌醉劫财物,构成抢劫获重刑

  近日,由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一案宣判,泾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满释放不满五年的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查找附近的人添加了已婚妇女嵇某某为好友,两人在微信上相聊甚欢。2017年9月5日,两人相约在泾县某宾馆开房。当日下午,两人发生性关系并饮用了一瓶白酒。后在聊天的过程中,王某某发现嵇某某的手上戴有黄金手镯(价值9858元),便产生了非法占有手镯的想法。王某某遂向嵇某某提议再喝一瓶酒,并购买了白酒,致使嵇某某醉酒。王某某趁嵇某某酒醉熟睡之际,将嵇某某手上的黄金手镯劫取后变卖。

  嵇某某酒醒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以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后认为王某某将被害人灌醉后劫取财物,属于刑法规定的以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实施抢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以抢劫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定罪处罚

  检察官释法:王某某虽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但是以喝酒的方式将被害人灌醉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实质是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麻物麻醉、催眠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后,采取将被害人灌醉的手段劫取财物,被害人的醉酒是被告人王某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追求,与仅利用被害人醉酒取走财物的盗窃行为不同,属于刑法规定的以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而非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