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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件
原广德县法院院长潜逃十三年终获刑
时间:2019-08-01  作者:徐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广德县人民法院院长张志强犯受贿、挪用公款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在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张志强犯受贿、挪用公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志强在担任广德县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合计190033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擅自决定将本单位保管的破产案件拍卖款100万元借给他人从事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指使他人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及金额为1955043.38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5年9月17日,被告人张志强在调查期间脱逃,2018年10月6日在广州市被抓获归案,潜逃十三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志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志强一人犯有三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张志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案经泾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志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七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被告人张志强违法所得19003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