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共计数百万元,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损失。近日,泾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准逮捕两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姜某、刘某等五人。
经审查,2016年8月左右,沈某某向郭某某表达希望通过郭某某任职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想法,经郭某某汇报公司同意后,由公司派出业务员杨某某一同参与该业务。沈某某根据杨某某的安排陆续向该公司支付所谓“货款”并提供伪造的货物过磅单,杨某某则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扣除开票费用后的剩余“货款”汇入沈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杨某某、郭某某共为沈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涉及税款190余万元,并已全部抵扣。
2015年12月,姜某找到刘某,希望从刘某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对方同意后,姜某将购进废铁的过磅单送货单位均填写为对方公司,并根据开票金额向该公司相关账户汇款,该公司开具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扣除开票费用后,将剩余款项则回流至姜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账户。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间,刘某为姜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涉及税款140余万元,同样已全部抵扣。
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姜某、刘某等五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明知没有真实货物往来,通过伪造合同、虚假汇款走账,以及虚构第三方交易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据此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四人已被执行逮捕,一人在逃,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