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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向晟受贿案已宣判
时间:2019-06-06  作者:马云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向晟受贿案已宣判

 

近日,备受关注的由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向晟、孙荣华受贿案已由泾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向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孙荣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经查,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向晟在担任郎溪县梅渚镇镇长、党委书记、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郎溪县委常委、郎溪县委政法委书记、常务副县长、郎溪县城市建设管理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共同收受、索取他人财物498.15万元(其中索贿169万元)。被告人孙荣华利用向晟担任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与向晟共同索取他人财物65万元。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5月7日,向晟、孙荣华涉嫌受贿案开庭,泾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洪寿宝出庭支持公诉。庭审时,二被告人均当庭翻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晟认为其只索贿了17万元,起诉书指控的其余金额均不属实,孙荣华则称起诉书指控事实不属实,其收取的65万元为投资利息和他人支付的欠款。向晟和孙荣华的辩护人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面对辩护人提出的言词证据不稳定,客观证据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公诉人指出,尽管被告人当庭翻供,但其此前所作的供述一致并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客观证据和言词证据之间也可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整个庭审持续了三天,控辩双方就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案件定性等争议焦点进行充分激烈的辩论,精彩纷呈。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认为被告人向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共同收受、索取他人财物498.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孙荣华利用向晟的职务便利,与向晟索取他人财物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向晟索贿169万元、被告人孙荣华索贿65万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晟、孙荣华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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